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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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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字〔2022〕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

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2021〕82号)有关要求,加快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聚焦农村重点老年群体需求,聚焦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聚焦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提升,聚焦养老保障监管措施支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完善覆盖全体农村老年人、普惠均等、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我市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市办实事部署推进。

统筹推进。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统筹谋划、科学布局、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条件的镇、村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展开,最大限度实现多数农村老年人就近养老。

分类保障。重点为农村特困老年人、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失独老年人实施兜底保障,不断满足高龄老年人、留守老年人等不同类型老年人群体的集中照料和餐饮、助浴、健康指导、文娱活动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互助扶助。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乡村特色,发挥老年协会、志愿者等各级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第三次分配作用,倡导慈善捐助。

建管并举。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场所软硬件建设,优选有实力、专业能力强的农村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日常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推行集中供养。鼓励农村特困老年人和低保老年人入住本区(市)社会福利中心或属地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供养及补助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2.保障居家养老。落实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居家基本养老服务由属地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购买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3.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建立健全联络人和定期探访制度,明确关爱服务清单,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4.统筹优化设施布局。优化完善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扩大辐射半径。科学规划布局村级养老服务设施,2022年,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各选取两个镇作为试点,通过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农村幸福院转型等方式,在每个行政村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站点的建筑面积一般为350平方米。到2024年,力争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站点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鼓励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嵌入医疗(如村卫生室)、残疾人服务、社会工作、军休活动、优抚对象服务等功能,市对区(市)按照服务范围和质量给予一定奖补,推动为城乡居民提供集成式便利、优质的民生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有关区、市政府)

5.优选运营组织。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遴选有实力、专业能力强的养老服务组织参与运营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加大农村重点老年人群体消费引导力度

6.引导服务消费。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对符合相应年龄段和身体能力评估结果的老年人,发放两类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第一类为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上缴存不低于1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50元;第二类为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上缴存不低于2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120元。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兑现给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7.做好政策统筹衔接。持第二类养老服务消费卡的老年人可自行选择享受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政府补贴政策或家庭养老床位优惠折扣政策,两类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符合政府购买居家上门基本养老服务的农村困难老年人不重复享受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补贴政策,与其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该签约老人的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互助志愿服务

8.推广使用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每周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发放4个小时的时间币,鼓励农村健康活力老年人注册为志愿者,为本村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服务时间计入个人账户中,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9.大力倡导志愿服务。充分利用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围绕亲情问候、心理抚慰、健康养生、智慧助老等内容开展“情暖夕阳红”爱老助老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对养老服务志愿者的宣传表扬力度,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区、市政府)

10.开展慈善关爱活动。发动社会爱心企业和人士积极募捐,资金筹集享受慈善资金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实施农村养老关爱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有关区、市政府)

(五)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基础地位

11.弘扬孝亲敬老美德。持续开展“文明家庭”等选树活动。村级组织可定期公布为老年人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缴存资金等情况,引导老年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培育孝亲敬老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市政府)

12.提升家庭成员照护能力。督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农村养老服务组织向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成员开展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提升家庭成员照护技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市政府)

(六)提升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13.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受益面。积极培育农村护理机构,提高服务可及性。明确乡镇卫生院、一体化村卫生室等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责任,支持民营护理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鼓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14.发展居家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农村老年人健康特点和需求,以医防融合为切入点,以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结合互联网+护理工作,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等方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筑牢农村养老服务安全底线

15.守住安全底线。压实农村养老服务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及舆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16.健全综合监管体系。落实国家、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养老服务各类安全隐患、服务质量、从业人员、财务资金和运营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八)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17.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各项补贴待遇,吸引更多劳动力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认可养老服务人才、尊重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市政府)

18.推动智慧养老。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化,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及应用软件设计开发,推广智慧化适老产品。强化民政、医保、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依法依规做好涉老数据信息共享,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区(市)两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将文明办、慈善总会、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纳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中,定期调度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工作落实。

(二)强化多元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养老资金投入,市对相关区(市)给予适当奖补,加强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建立城乡对口支援及合作机制,引领带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加大慈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人人关心农村老人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惠及农村老年人,保障各项补贴资金不重不漏、安全运行。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要求,压实属地区(市)和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秩序规范和服务质量达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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